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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记或期刊中在任何性质的公开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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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dhum333
時間:
2024-1-25 15:29
標題:
在日记或期刊中在任何性质的公开会
议上发表的演讲; II – 以单一副本的形式复制小段摘录,供抄写者私人使用,只要是由抄写者完成,不以营利为目的; III –出于研究、批评或争议的目的,在书籍、报纸、杂志或任何其他传播方式中引用任何作品的段落,在为达到目的而合理的范围内,注明作者姓名以及作品的起源; IV – 未经授课者事先明确授权,禁止在教育机构中由授课对象收集课程内容、全部或部分出版课程; 我们知道一起价值百万美元的诉讼(原文如此),其中裁定 “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发表文章,即使披露了作者姓名,也不会造成精神损害,而是造成财产损害” ”。 这是法官的理解,拒绝向律师赔偿 110 万雷亚尔。塞萨尔·达莫塔 (César da Motta) 针对 Jurinforma 网站和律师马里奥·塞萨尔·布奇 (Mário César Bucci) 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。该网站未经授权发表了您的文章。
法官仅承认金钱损失。 但 在一篇题为“互联网与版权”的著名文章中已经得出结论: “(……)任何及所有由某人思想创造的智力作品,无论通过任何方式(包括互联网)传播,都受到法律的保护,其违法行为会引起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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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赔偿的索赔,仅限于作品的作者,以及财产损失,作品的作者或所有者,根据本作品中规定的条款。” 在刑事方面(是的,侵犯版权是一种犯罪),在第三编“侵犯无形财产罪”第一章“侵犯知识产权罪”中,刑法典的典型内容是第1条。184“侵犯版权”,规定可判处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,或罚款。并在同条各款中规定了专门类别和违法行为。 有人会问:“那么证据问题呢?那会是什么样子呢?” 《电子商务 – 法律与安全》(2001 年,Juruá 编)
一书的作者安杰洛·沃尔皮·内托 ( Ángelo Volpi Neto ) 在他名为“公证纪要”的及时研究中为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: “毫无疑问,记录互联网页面的内容已经被一些公证人轻松实践。换句话说,该页面的内容被打印在书的页面上,证明它在预定的日期和时间被公证人的机器访问过。值得注意的是,仍然存在两个问题,第一是公证人在该网站的电子邮件地址方面被误导。 在这种情况下,它会观察到该内容对应于某个人,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,这实际上与现实不符。另一个假设是它与该人相对应并且包含虚假信息。因此,这样的记录所确定的是,在该日期该地址存在某些内容,如果该内容是真实的和/或对应于其作者,那就是另外五百……” 在国际公法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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